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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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如馭
被   告  曹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被告所有基隆市○○區○○
街○○○號地下1樓之管理費,而規約第18條已明確約定「…有
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
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
自民國85年10月24日起即設籍於基隆市○○區○○街○○○號
10樓之4迄今,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考,被告復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見本院100年度簡上字
第25號卷第6頁、第26頁),被告又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故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本件自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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