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玲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
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659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