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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