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貳拾萬元│0000000││││門分行│門分行│││││├─┼─────────┼─────────┼───────────┼────────┼────────┼──┤│2│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貳拾貳萬元│0000000││││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