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