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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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原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北市南昌路派出所、南昌路派出所開單警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