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2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呂樹緯
被 告 陳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陸佰伍拾 肆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 吳亞庭 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11
時44分,在新北市○○區○○路3段170前,因前方由訴外
人 簡玉芳 所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車道中無故驟然煞車減速
(欲違規迴轉),吳亞庭因此跟著煞車,而遭被告所駕駛車
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
距離之過失自後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計支出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42,160元(零件6,060元、工資暨烤漆36,100
元),原告業已賠付被保險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
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被告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則到
庭辯稱:是吳亞庭所駕駛車輛臨時緊急煞車,往右邊靠,警
察說監視器沒有辦法拍到車子往右靠的地方,所以這部分警
察說不確定等語。查: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
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
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
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
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交
通事故經依被告聲請送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一、陳政豪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為肇事主因
。二、簡玉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故驟然煞車減速(欲違
規迴轉),形成道路障礙,為肇事次因。三、吳亞庭駕駛自
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在卷佐參
,本院依調查結果,認被告及簡玉芳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
,均具有過失,且為系爭車輛所生損害之原因甚明,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折舊額計算式:查系爭車輛係於105年8月(推定15日)出
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7年7月18日受損時,
已使用1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42,160元(零件6,060
元、工資暨烤漆36,1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
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
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
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
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2年,則系爭車輛之
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413元(計算書詳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暨烤漆部分,被告應全
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理費用共為38,513元(計
算式:2,413元+36,100元)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000元(計算式: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車禍鑑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3,
654元,由原告負擔346元,惟其中車禍鑑定費用3,000元
,係由被告預繳,是關於本件訴訟費用被告應賠償原告654
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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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060×0.369=2,2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6,060-2,236=3,824
第2年折舊值3,824×0.369=1,4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3,824-1,411=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