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歐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勝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原因事實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部分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補正與起訴狀內容相同之繕本1件。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登記之車主為法人歐比握股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歐比),並非自然人歐比,兩者人格不同。原
告應以訴狀表明汽車所有權人為何人,如為歐比握股有限公司
,則歐比有何正當權利得向楊勝隆求償,並同時提出與訴狀內
容相同之繕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