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陳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湘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