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5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黃張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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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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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應付帳款│9萬5,777元│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萬9,994元││,按週年利率5.8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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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9,716元│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9.9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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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3,091元│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
│├──────┼─────────────┤
││2萬6,068元│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71%計算。│
│├──────┼─────────────┤
││3萬8,401元│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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