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0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
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
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
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司法院釋字第665號理由
書第1項意旨參照);申言之,不同法律領域案件管轄法院
確定,例如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各有審判之普通法院或行
政法院。又同一法律領域法院管轄確定、審判庭組成、具體
案件分配等,亦應依據抽象、普遍適用一般規定決定,亦即
案件管轄法院之分配,應有抽象之規範以資遵循,而不應受
人為恣意操控,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之明確性要求。故
民事訴訟法上所定之管轄分配原則,除符合合意管轄之規定
外,不容原告任意擴張解釋抽象法規而選擇管轄法院,以避
免侵害被告訴訟上之防禦,並形成不便利之法院。次按民事
訴訟法所以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定管轄法院,乃因法定管轄規
定於實際上常造成當事人諸多不便,故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
選擇權,兼顧當事人實行訴訟之便利,於無礙公益上特別考
量所作管轄之規定(如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特容許當事人
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既係為便利
當事人實行訴訟而設,則兩造於起訴前合意指定之管轄法院
,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始能謂係便利當事人實行訴訟,如
當事人一造以定型化契約廣泛將不特定多數第一審法院定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用與他造當事人簽訂契約,即與合意管轄
之立法意旨有悖;是當事人合意定數管轄法院時,雖非法所
不許,然亦應限於特定之一個或數個法院,如合意泛指當事
人一造得向不特定多數法院起訴,自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65
號、106年度抗字第1678號、104年度抗字第702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
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信用卡
契約)第27條固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或臺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7頁反面),惟系爭信用卡契約(最後更新日:民國
104年9月1日)並無任何被告簽名或蓋章用印(見本院卷
第7頁及反面),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曾有此管轄合意。
而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項明文管轄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此
乃關於「法定證據」之規定,系爭信用卡契約既未經被告簽
名或蓋章用印,復無其他情事足認被告就系爭信用卡契約內
容審閱後有此管轄合意,自不能僅憑原告單方面主張或系爭
信用卡契約有管轄合意條款之記載,即認兩造間就本件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關係所生紛爭,已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存
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38號、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觀之系爭信用卡
契約內容為:「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或臺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已如前述,
依其約定顯指得在包括本院在內之臺灣地方法院任擇一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銀行為一全國性知名銀行,於全國各
地均設有分支機構,如依前開條文約定,則原告得依其意思
於全國各地方任選一地方法院起訴,參諸前開說明,尚不能
認為兩造已有合意限於一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
意管轄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意旨有悖,應屬無效(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
第365號、106年度抗字第1678號、104年度抗字第702號
裁定意旨參照)。再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
○○路○○○號12樓之4,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誤為兩造已合意管轄,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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