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郭潓諼
郭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
┌─┬──────┬────────────┬─────────────┐
│編│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號│臺幣)│││
├─┼──────┼────────────┼─────────────┤
│一│2萬5800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計算。│算。│
││├────────────┼─────────────┤
│││自107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
│││,按週年利率4.16%計算。│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算。│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二│2萬5801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計算。│算。│
││├────────────┼─────────────┤
│││自107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
│││,按週年利率4.16%計算。│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算。│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三│2萬5801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計算。│算。│
││├────────────┼─────────────┤
│││自107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
│││,按週年利率4.16%計算。│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算。│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四│1萬1075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計算。│算。│
││├────────────┼─────────────┤
│││自107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
│││,按週年利率4.16%計算。│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算。│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五│1萬1075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計算。│算。│
││├────────────┼─────────────┤
│││自107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
│││,按週年利率4.16%計算。│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算。│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本金合計:9萬9552元│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