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涂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0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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