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李盈萩
被 告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黃張枝蓮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
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其被繼承人黃張枝蓮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