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光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金鳳
訴訟代理人 蔡文駸
被 告 李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玩美女人時尚診所開業登
記等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