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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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張慧真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分公司間確認
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
雖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原告訴之
聲明,係確認兩造所簽訂之「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下稱
住院醫療保險)」及「國泰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下稱313終
身壽險)」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就上開保險契約可受之最高理賠數額核定之。原告未說明住院
醫療保險契約及313終身壽險之「防癌終身附約」、「溫心住院
日額保險附約」、「平安保險附約」等三附約之最高理賠數額各
為何,亦未提出相關約定條款,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並據以審核原告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本院
民國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2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