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284號

原告 張閔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 張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施淑美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於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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