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選任辯護人王叡齡律師被告乙○○男33歲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丙○○男45歲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丁○○男26歲選任辯護人 溫三郎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七二三號、七八五八號、八三五二號、九五三六號、一0九六三號、一一五五0號、一一九0一號、一二0二九號、一二0三0號、一二0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丙○○、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丙○○、丁○○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押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延長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陳志成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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