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啟煜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3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本件證人甲○○有犯偽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
第576號案件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查明甲○○因犯偽證罪判決確定後,已於94年5月10日移送執行,亦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