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光順營造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豐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