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毛庚新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庚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毛庚新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