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2年度催字第2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吳信聰台北縣汐止市農會│23,400元│FA0000000│92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