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秉承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