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慧南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