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92號聲請人翔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遠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經濟部網站所示聲請人翔陽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與狀上所載有所不同(究為王遠一亦或甲○○),請具狀說明,並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