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消防局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