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陳善隆 被告 郭紫羲 (原名 郭丁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107年度易緝字第64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紫羲因107年度易緝字第64號(原本院審理案號: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42號)傷害等案件(同案被告謝忠翰、 葉冠廷林嘉鴻 部分,尚未審結;同案被告 簡義軒 、簡嘉宏、 周相宇康瑋晨吳尊賢曾家威簡偉哲 部分,前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余奕騰 部分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李承亞 部分,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經原告陳善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被告郭紫羲涉犯侵入住宅罪及傷害罪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郭紫羲被訴毀損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曾具狀聲請若諭知無罪判決仍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民事庭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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