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林言丞 即 林家駿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AI-9373)行照影本,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05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執業收案及收入證明。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如何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及新北市私立永安護理之家如何計算及發給債務人配偶護士執照掛名收入,並提出107年度領取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應受扶養人 林宗祺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說明應受扶養人林宗祺、 林謝菊 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