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徐新淵 訴訟代理人 林英志
劉帥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茲因原告聲明未明確,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明確之聲明。
三、被告應提出第50次工務會議紀錄中監造人代表所稱:「…將重新發函,原函請作廢。」之原函及新發之函。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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