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