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項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 歐馨雲 等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