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聖華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8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聖華犯頂替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曉鐘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