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708號
原 告 陳致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