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圳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圳義犯 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曉鐘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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