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何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錦雲 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陸仟捌佰
玖拾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地價
19,500元×土地面積297㎡×原告請求移轉比例5/8)+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公告地價31,099元×土地面積76㎡×
原告請求移轉5/8)=5,09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