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原   告  許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立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9,800元,原告尚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庭
  補繳。
二、補正被告年籍、真正之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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