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辛○○
丁○○庚○○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子○○原告甲○○
壬○○○住嘉義縣朴戊○○己○○○住同右丙○○被告丑○○
癸○○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訴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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