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授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鯨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碩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所簽訂再授權協議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協議書第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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