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秋華┌───────────────────────────────────────────────────────┐│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魏秀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1月20日│50,000元│VB0000000│││││限公司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