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29歲民
出入許可證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94年度朴簡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下同)87年5月25日,在大陸地區和乙○○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詎丙○○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自92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1月14日止之期間內某日,在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某不詳地點,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通姦1次。嗣丙○○於93年7月2日晚間10時24分,在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下稱朴子醫院)產下1女,經乙○○囑託財團法人佛教大林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鑑定其與丙○○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血緣關係,鑑定結果排除乙○○與丙○○之女親子關係基因,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丙○○固承認其係告訴人乙○○之配偶,並於前揭時地,與男子通姦,產下1女等情無訛,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告訴人因無法生育,所以同意我到外面去生小孩,我懷孕之後,告訴人叫我不要把小孩拿掉,他會負責,告訴人並寫下切結書表示同意,但切結書被告訴人的嫂嫂甲○○○拿走云云。⑴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發查卷第16-17頁),並有告訴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可佐 (見發查卷第17頁、他字卷第19-20頁,簡上卷第38-41頁),而上訴人前揭所辯復經告訴人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否認在卷(見簡上卷第38-43頁),又告訴人得否生育亦與其有無同意上訴人通姦產女1事並無直接之必然關係,本院無法認為上訴人所辯係真正;此外,再有慈濟醫院93年9月6日DNA鑑定書、朴子醫院93年7月4日嘉衛醫院字第1035號出生證明書、入出境查詢表各壹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37號判決書附卷足憑(見發查卷第6-8、22-24頁、他字卷第21頁),堪予採認。⑵其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乃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定有明文。足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含大陸地區),須限於觸犯「內亂罪」、「外患罪」,且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或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始免予追訴、處罰。是依該條項所窮盡列舉之構成要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含大陸地區),如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以外之罪名,自不在該條得免予追訴、處罰之射程範疇。準此,本院對於被告自難謂無審判權,自得為實體判決。⑶綜上,上訴人所辯,難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犯行可堪認定。
二、查上訴人丙○○乃告訴人乙○○之配偶,而與男子通姦,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