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656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陳書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齊 、 張賢坤 、 陳美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