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

上訴人 林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所判決之金款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4,857元,及其中47,756元自111年2月28日起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64,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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