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923號
原告 林季鋆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金源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被告 王志銘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