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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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923號

原告 林季鋆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金源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被告 王志銘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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