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雄分行(原南台北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