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上訴人汎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浩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