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因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納之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尚餘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