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49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