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萬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95年2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