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4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