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業經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